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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3)組織合法正當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是一種新型公共資源,企業可以依法收集獲取、加工使用符合開
放條件的公共數據,以形成數據資產,實現組織增值應用或流通交易價值。
對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企業可直接采集獲取;對于有條件開放的公共
數據,組織應當根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制定的開放程序,提出開放申請;對于
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則不能獲取加工利用。組織如果通過網絡爬蟲或強行突破
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的保密技術措施,將可能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同時,對未開放的數據進行加工利用和交易,還將受
到相關行政處罰。例如,《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針對經營主體參與交易的
數據產品和服務包含未經依法開放的公共數據的,對經營主體處以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依法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公共數據開放對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門而言,有利于部門間打通數據壁壘,
促進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公開化、透明化發展,提高政企協同效率,最終服務
于社會。對組織而言,可以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收集、加工、使用、發布或
形成數據資產,進一步延展公共數據的價值實現。但組織在此過程中應盡到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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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合理注意義務:第一,積極履行數據利用協議規定的義務;第二,對開放
的公共數據采集、加工、使用行為不得損害數據主體的合法權益;在收到信息
主體要求平臺刪除、撤回其信息的請求時,應及時處理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
益。第三,注意所采集和爬取的信息客觀性、準確性、時效性;對信息主體產
生重大負面影響的信息應采取數據篩選、交叉檢驗等方式處理,避免錯誤信息
誤導公眾而損害其它組織的利益;
與政府自己利用公共數據或者將其交給某個大企業來開發相比,公共數據
向社會開放也許未必能在短時間內產生很多“爆款”應用,但它可以激發更多
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在市場上公平競爭,滿足各種大眾和小眾化的需求。進
一步講,公共數據開放也能為市民參與城市的治理實踐提供資源和平臺。反之,
如果公共數據封閉在政府和少數大企業內部進行開發利用,那么將很難發揮各
類主體的主觀能動性,難以充分利用公共數據為城市創造更多價值,而這也與
公共數據的“公共性”本質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