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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作為適配工業革命時代的公司制、合伙制等組織形式,能夠有效實現資產
投入產出并控制自然人風險,而作價出資內容的不斷豐富,也是時代給予的機
遇。公司制、合伙制等組織形式發展以來,常見的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
均實現了投資入股(入伙),讓這些傳統資源資產得到了有效的利用,而數據
資本作價出資設立公司仍然沒有廣泛進入公眾視野。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
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
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
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工商總局令
第 64 號)》另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
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作為一種典型的非貨幣“財產”或財產權益,根據本報告上文中的分析,
其顯然已具有貨幣估價以及依法轉讓的理論和一定的實踐基礎可能性,最關鍵
的一步,可能仍有待于市場監管的認可及實踐,但目前為止,鮮有市場監督管
理部門公開認同或接受數據資產作價出資的形式,這無疑讓數據資產仍然徘徊
在監管大門之外而不得入。也就在 2022 年 5 月 30 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關于印發《北京市數字經濟全產業鏈開放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認為:
“探索
數據資產價值實現。探索擁有合法數據來源的市場主體以數據資產作價出資入
股相關企業”,這給了市場較大的信心。
然而,也不得否認,數據資產的特點也決定了其作為非貨幣形式出資的天
然弱點。因為對于非貨幣出資,須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以及可以依法轉讓這兩
個基本要求,前者用以滿足公司股東之間出資比例比較的實際操作需要,后者
用以確保股東出資承諾能夠實際履行到位,否則其難以成為企業資產。而數據
資產在實踐交易中,可能面臨仍然未能基于市場而有效定價,資產評估可能估
高或低估,這將導致股東面臨不確定的補足出資或連帶責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