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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治理的社會學

時間:2022-06-06來源:蓯蓉瀏覽數:424

數字平臺企業已經在全球范圍成為治理中的一個重要主體,有時甚至承擔“首位責任”,但其引發的社會后果卻日益讓人們感到喜憂參半。

數字平臺企業參與治理的正負效應是一個重大時代議題。本文從內部治理、外部治理、共同治理三個亞場域出發,建構了數字平臺治理場域的分析框架,用于理解數字平臺企業與國家、市場、社會的四角關系。本文主張,從企業自主性出發,辯證看待平臺企業參與社會治理帶來的效能。促進平臺善治,關鍵還是通過完善國家對平臺的治理形成外部結構性壓力,促進企業內生治理變革,形成可持續的共同治理模式。社會學家的使命不僅包括預測,更需要帶入行動方案。

數字平臺企業已經在全球范圍成為治理中的一個重要主體,有時甚至承擔“首位責任”,但其引發的社會后果卻日益讓人們感到喜憂參半。喜的是,作為重要的“科技支撐”力量,數字平臺企業因為快速的反應能力、強大的社群優勢、生動的知識輸出、豐富的技術應用場景,在眾多的公共事務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國,從參與數字政府、智慧城市這樣的智能化基礎設施,到海量數據的收集分析和場景運用,所謂“智治”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架構、實現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憂的是,大量的數據、算法和算力掌握在數字平臺企業手中,對資本和技術作惡的憂慮,已經成為當今時代最受關注的社會問題。當前,智能社會建設中社會動員不足,老年人、殘疾人、“打工人”等弱勢群體的權利問題日益突出,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深度偽造等監管難題層出不窮。以青少年當中“賽博朋克”的興起為代表,對資本之惡與技術之惡的反思和批判已經突破知識界討論的范疇,成為大眾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們正處在新一輪的全球范圍地對數字技術的批判浪潮之中。

面對這些治理挑戰,健全社會領域數字規則日益緊迫,“平臺治理”的問題日益突出。我們的問題是:可以用什么樣的框架來分析數字平臺企業參與治理這一現象?我國的數字平臺企業與國家、其他企業、社會之間形成了一個什么樣的“治理場域”?數字平臺企業在這一“場域”中的策略具有什么樣的特征,對場域的格局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面對數字平臺企業越來越深入地參與社會治理,以輸出“范式”見長的社會學又該采取什么樣的立場和策略,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促進社會進步和平臺善治?

一、什么是“平臺治理場域”?

“平臺治理場域”是我們用來分析數字平臺企業參與治理的框架性概念。我們熟悉的微軟Windows操作系統就是一個平臺,是一個能夠運行(應用層)軟件的(基礎層)軟件。到經濟和社會領域之后,平臺的含義有了微妙的差異,“可編程性”(programmability)不再是必須。雖然“平臺”在我國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但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慈善法》《電子商務法》在內提及“平臺”的眾多法律并沒有對“平臺”做出明確的概念界定(周學鋒、李平,2018)。綜合眾多研究者的界定(Ansell & Gash,2018;Gillespie,2010;Schwarz,2017;王勇、戎珂,2018;孫萍等,2021),平臺實際上是一個隱喻,在形式上像是一個集市或競技場,但實際是一種特定的資源組織和匹配方式:平臺上雙邊和多邊利益攸關者通過“平臺”這個“中介”(intermediary)連接和匹配,形成網絡效應。

數字平臺企業就是以企業為注冊形式的、基于數字化的平臺。本文只討論私營部門的數字平臺企業,它們中絕大多數是互聯網公司,覆蓋了搜索引擎(比如百度)、電商(比如淘寶)、在線旅行(比如攜程)、交通出行(比如滴滴)、社交娛樂(比如騰訊)、金融服務(比如支付寶)等領域,成為提供數據驅動產品和服務的樞紐。

平臺企業首先是企業,要滿足股東的利益。但與一般意義上的企業不同,它們中的大多數——尤其是互聯網基礎平臺企業——具有很強的公共性,有時要充當公共資源的創造者、協調者、管理者、分配者甚至仲裁者的角色。也就是說,平臺企業兼具公共性和私利性的雙重屬性(張兆曙、段君,2020)。傳統的科層制和“以股東利益為核心”的公司治理已經不適應平臺經濟的需要,平臺企業需要更加開放的公司治理機制來處理這些除了股東利益之外的各利益攸關者的關系(Fenwick et al.,2019;汪旭暉、張其林,2015)。

于是,圍繞平臺企業誕生了一個“場域”(field)。這里之所以沒用商界習慣的“生態”,是因為“場域”在分析動態空間上更有優勢:它反映了一種動態的、有層次的結構觀,認為包括市場在內的社會空間是通過行動者的互動來建構的(Fligstein,2001)。每一個“場域”都受某種一般性邏輯或規則的支配,為個體手段和集體策略所驅動;每一個“場域”又都由若干“亞場域”(sub-filed)構成,不同亞場域之間具有相對獨立性,有著自己的次級邏輯。

有學者認為國家(包括跨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企業構成了平臺治理的“治理三角”(Abbott & Snidal,2009;Gorwa,2019a)。我們認為,平臺治理場域(圖1)應該更恰當地表述為一個由國家、數字平臺企業、其他企業以及社會(包括平臺企業的客戶、消費者、社會機構等)四角關系共同形塑的空間;數字平臺企業既是治理者,又是被治理對象(Gillespie,2017),是“國家—市場—社會”的中介。平臺治理存在一個縱向等級的正式規則體系(國際條約—國家立法—行業規范—用戶協議/平臺公約)(周學鋒、李平,2018),但又有著橫向的網絡特征,各種非正式的治理手段對議程設置、制度擴散、政策執行的影響無處不在。有學者(Gorwa,2019b)將平臺治理分為自我治理、外部治理、共同治理三種模式;在我們看來,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恰好是兩個不同層次的“亞場域”,而共同治理是數字平臺治理的“元場域”,這三者是共存和交匯的。

首先來看內部治理模式。一些管理學文獻所說的狹義的“平臺治理”僅指平臺企業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包括技術或產品的變革、建立更加開放透明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進算法、制定平臺協議等等。但這些公司內部實施的多項變革也會涉及平臺企業如何規范它的B端(供應商、廣告商等)和C端(用戶)生態,也是一種“平臺實施的治理”(governance by the platform),事實上與共同治理相交匯。平臺完全可以憑借企業規則、數字技術和第三方機構,在企業外部構建一個“跨越企業邊界”的科層控制體系(趙磊、韓玥,2021)。

其次是外部治理,簡單來說就是國家對平臺企業的規制(governance of the platform)。許多政治學文獻的“平臺治理”指的就是這個。平臺公司越來越多地扮演“治理”的角色,但由于公共丑聞、大規模隱私泄露、平臺企業的壟斷以及公眾對兩極分化、錯誤信息(比如“假新聞”)和算法殖民的日益關注,如何對這些平臺企業進行監管,成為許多批判性研究的重點。在西方語境下,避免“平臺資本主義”(Srnicek,2017)、“監控資本主義”(Zuboff,2015;陳本皓,2020)和“數據資本主義”(West,2019)、保護“言論自由”和民主治理(Suzor,2019;Vaidhyanathan,2018)、遏制跨國科技公司對全球治理的影響(Gorwa,2019a)是政界和學界熱衷的話題。在中國,主要的擔憂還包括大型技術公司的一些政策參與會挑戰國家權力邊界、引發系統性風險和危害政治安全(樊鵬,2019)、削弱地方政府對經濟的管控力度(張茂元,2021)。

接下來是共同治理。共同治理回答的是數字平臺企業與政府、其他企業、社會的關系。這個場域的支配邏輯是追求治理績效(合法性)。數字平臺企業參與治理有兩條路徑:(1)參與國家治理架構的一個部分(P2G),比如作為“電子政務”的供應商間接地參與治理。這個時候的平臺企業主要提供的是“技術”。(2)真正引發廣泛討論的是數字平臺企業直接成為公共治理的一個主體。它們有的通過對“用戶”(P2C)的管理參與到社會治理當中;有的通過與“市場”中其他企業的互動(P2B)參與到政商關系、企社關系的形塑當中,甚至對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結構產生持續的影響。有研究者認為大型平臺企業在眾多事關基本公民權的領域創立規則、進行裁定,實際上成了“私營治理者”(private governor)(Klonick,2017);而各國政府也實際上將平臺的內部公司架構當作一種工具,用以實現自己偏好的政策后果,從而形成一種“混合的公-私治理架構”,甚至可以將本國法律輕松地通過平臺企業的規則(比如用戶服務協議)向全球用戶擴散(Bloch-Wehba,2019)。

這種治理模式引發了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反過來也引發了加強“外部治理”的呼聲。但我們想強調的是,平臺企業在共同治理中的相對自主性尤其需要關注,而不應該僅僅被視為國家治理的對象。雖然治理常常被理解為國家能力(Fukuyama,2013),但“治理”不僅關乎國家能力建設,還涉及一個涵蓋不同行為體的復雜交互網絡的規則制定和實施。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治理的后果是創造一種秩序和集體行動(Stoker,1998)?,F代治理理論早已突破了“國家中心主義”(state centrism)的敘事,強調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各方力量參與的協同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協同治理在本質上與共同治理一致,由埃莉諾·奧斯特羅姆(Elinor Ostrom)的多中心治理理論而來,強調政府、社會和私營部門相互溝通、共同努力,以實現任何單一部門無法獨自實現的目標(Ostrom,2005)。協同治理在近些年來受到極大關注,并與公共物品的共同生產(coproduction)研究合流,是政策研究和公共管理領域許多新興學術文獻的主題(Brudney,2020;李華芳,2020)。平臺治理的研究應更多地關注國家、企業、企業基金會、民間社會組織和公眾媒體等多個利益攸關者之間的互動。

總之,如同“什么是治理”(Fukuyama,2016)本身就引發了一系列概念混亂一樣,平臺治理亦是一個雜亂的概念。在“場域”這個分析性概念的幫助下,外部治理、內部治理、共同治理的層次劃分不僅在經驗層面較好地幫助我們厘清了數字平臺企業、國家、其他企業、社會這幾個主要利益攸關方的關系,而且在“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的層面幫我們將不同的“平臺治理”概念納入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中。

這個分析框架也可以在簡單改造之后用于分析任何一般意義上的企業參與治理的現象;大型企業在民族國家和全球治理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也不僅僅是數字平臺企業所獨有的現象。但數字平臺企業與房地產、能源、金融等巨頭不一樣的地方在于,國家無法完全替代科技企業的作用,甚至要依靠它們。尤其是今天的數字技術與算法密不可分。因此,圍繞“平臺治理”的文獻又常常與算法對治理的影響和對算法的治理結合在一起(Doneda & Almeida,2016;Musiani,2013)。正是因為數字平臺的治理帶有更加明顯的技術特征,甚至是一個“黑箱”,因此顯得更加不可捉摸,公眾的本能恐懼也更深。事實上,在數字治理中,技術本身成了一個獨立的變量。技術主義者會認為,充分發揮技術手段的作用,就可以破解很多平臺治理中的難題。比如,讓車主每次接單前必須進行人臉識別,就可以降低乘客風險。但對于“技術”在“國家—市場—社會”關系中角色的反思,尤其是對“技術作惡”的警惕,一直是“技術/知識社會學”的長期追問(Smith & Marx,1994;???,2003;邱澤奇,2017,2018)。社會學在數字平臺企業治理的研究上具有獨特優勢。社會學的文獻很少將國家規訓或公司的“管理革命”視為解決技術作惡的靈丹妙藥;相反,社會學更警惕權力與知識/技術的共謀,強調以各種“非正式”策略的使用來打破各種“技術—權力”治理術的支配(斯科特,2004)。

社會學對平臺治理的結構的研究,不僅應尋求理解當今“平臺社會”(Van Dijck et al.,2018)中復雜的權力關系和治理結構,從而與社會學中豐厚的關于權力和市場結構的研究傳統對話(符平、楊典,2019),而且還應詢問這種結構的治理效能和社會后果,追問如何能對大眾而不是少數人更有利,從而與社會學對社會不平等(尤其是數字鴻溝)的長期關注結合起來。正如我們在本文第四部分將詳細闡述的那樣,社會學干預是促進平臺善治的重要手段。

布迪厄在闡述“場域”這個概念的時候,一般會同時使用兩個比喻:“場域”既是一個“力量場”(the force field),也是一個“爭斗場”(the playing field)(Bourdieu & Wacquant,1992)?!傲α繄觥笨梢粤Ⅲw地反映“場域”內各種社會位置之間的客觀關系所構成的結構性格局?!盃幎穲觥眲t提醒我們注意主觀認知和策略性行動在場域運轉中所扮演的角色。接下來的問題是,對照這一分析框架,我們可以對中國平臺治理場域的格局得出什么樣的判斷?平臺企業在這個場域內的行動策略具有什么樣的特征?對平臺治理格局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接下來的兩節將回答這些問題。

二、平臺治理場域的格局與企業策略

中國作為數字技術應用場景大國,形成了一個國家和數字平臺企業“共棲”(co-inhabitance)的“平臺治理場域”。但這種“共棲”的關系并不是平起平坐的,而是一種“非對稱相互依存”(Zhang,2019)。用布迪厄主義的術語來說,國家與平臺企業一起支配了平臺治理場域,但國家才是這個場域中的支配者,企業是這個支配力量中的相對被支配者。

從外部治理的角度來說,對數字平臺企業日益嚴格的監管已經成為世界主要經濟體的一種趨勢。中國在價格機制、支付機制、權益保護、合理稅收、公平競爭等市場領域頒布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相比歐盟引發廣泛爭議的嚴苛治理,中國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對數據平臺企業在諸如隱私、倫理等公共政策上的包容性要更高一些。雖然有人擔憂“利維坦遭遇獨角獸”(樊鵬,2018),但也有人認為這是中國市場更具創新力和活力的原因之一。隨著技術快速發展迭代和應用邊界持續擴張,圍繞隱私、公平、責任、安全的爭議在我國也日益增多,政府開始更加積極地在風險防范與產業轉型之間尋求動態平衡。在2020和2021年,隨著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和互聯網安全審查的一系列法規和政策的出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的生效,我國對平臺企業的監管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國家實施的“外部治理”并不是為了把互聯網管死,而是為了更好地規范和發展平臺經濟。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下簡稱“十四五規劃”)里明確提出的那樣,要“堅持放管并重,促進發展與規范管理相統一,構建數字規則體系,營造開放、健康、安全的數字生態”。外部治理的加強應該促進平臺企業在內部治理上的進一步完善,從而打造一個更加健康的共同治理新格局。從這一點出發,我們應當認識到,正如國家有其“(相對)自主性”(Evans et al.,1985)一樣,企業也有自己的相對自主性。“國家自主性”理論某種程度上是想強調國家不是“(資產)階級統治的工具”;企業自主性的命題要求我們將企業看作是具有獨立行動能力、邏輯和機制的組織實體。企業不僅僅是被國家馴服的對象,也不必然是“數字利維坦”的“幫兇”,或者是所謂“國家資本主義”的工具?!皣抑行闹髁x”的治理理論習慣于從國家這個行動者的角度來解釋治理格局的形成與擴散,缺乏“市場的視角”,未能充分從企業這個行動者的角度,來看待企業在國家治理當中的內生動力和邏輯(呂鵬、劉學,2021);而只有平臺企業真心實意地將國家的監管和社會的期待與企業自身的邏輯相結合,才能真正推動平臺善治的可持續運轉。

以平臺企業為分析中心,我們發現數字平臺企業無論是內部治理還是共同治理,都有不少主動作為的舉措。首先是內部治理。近些年來,有越來越多的平臺企業正在打破傳統“公司治理”的藩籬,走向一種更加開放的治理結構。它們設置了諸如研究院(企業智庫)、倫理委員會這樣的機構,資助設立企業基金會,通過尋找第三方機構、社會組織等合作對象,讓公司內部治理的策略更加可信;一些企業創始人親自參與和設計企業的環境、社會及治理項目,給企業內部帶來許多新勢能,產生了行業級的影響。在共同治理上,近些年來,數字公益成為數字平臺企業參與共同治理的一個抓手,創造性地為很多之前難以通過傳統方式解決的治理痛點提供了技術解決方案(比如鄉村治理、走失兒童的打拐、問題疫苗的篩查),涌現出一批有影響的旗艦項目,打造了一種高效率、強參與、多協同的治理模式(呂鵬、房莉杰等,2020)。與政府依靠強制力權威動員與管理社會組織不同,平臺企業依靠流量的社會性壓力將公益項目與活動組織起來,形成了社會組織動員與管理的流量治理模式(劉學,2021)。

那么,平臺企業是如何實現與國家的合作,從而形成共同治理格局的呢?為此,我們以疫情早期平臺企業的表現為例進行展示和分析。疫情是對平臺治理的一次外部沖擊,也為各平臺企業提供了一次與其他主體進行博弈的機會。我們通過百度搜索、微信搜索、必應搜索搜集了互聯網企業“20強”發揮“科技支撐”力量的案例,共匯總162個應用場景,將它們分為10類?!?0強”名單來自中國互聯網協會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聯合發布的2019年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榜單。數據采集周期截止到2020年4月6日。我們將162個場景進一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內部治理,包括平臺直接針對用戶和商業合作伙伴所采取的舉措。第二類是共同治理,協作的對象包括境外政府組織,國內各級政府,含醫療機構、科研機構在內的事業單位和官辦慈善組織。

圖2顯示了平臺企業的行動類型隨著時間變化的情況。1月20日晚,鐘南山院士接受白巖松采訪被視為是疫情發展的一個“轉折點”,在此之后,疫情才真正成為全國性事件。圖2橫軸是時間線,縱軸是場景類型;每一個方塊或圓圈分別表示發生了對應該場景的一次內部治理或共同治理;圖中的實線和虛線均沒有實質意義,只是便于讀者對應橫軸和縱軸上的位置。

以1月20日為起點,早期最為集中的是平臺的內部治理;隨著時間的推移,與政府、醫院、科研機構合作的共同治理行動越來越多。前者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信息治理、員工保障、平臺上的社群動員、平臺發起的消費支持等;后者主要包括技術支持、科技開發、與政府合作的金融/流量支持、研究賦能、與政府合作的消費支持等

早期以平臺內部治理為主,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方面,新冠病毒是一種全新的病毒,過去平臺治理積累的一些績效并不能直接釋放,加上大多數平臺在公共衛生領域沒有積累,很多工作需要從零開始,不得不花一定的時間匹配新的合作伙伴。比如這次疫情促成了一些平臺企業第一次與衛健部門合作,拿到了全國的發熱門診分布信息才能推出全國的發熱門診地圖。另一方面,疫情當中平臺企業首先推出的產品與服務和平時的積累優勢密不可分,有著明顯的路徑依賴。眾多數字平臺企業的第一反應是迅速依據自身既有的產品和服務優勢,推出帶有“應急”性質的措施。

試以內容信息的治理為例來說明。不管是打擊謠言,還是宣傳預防和治療新冠肺炎的權威內容與知識,最終拼的都是平臺在“知識/內容”治理上的投入。在醫療健康知識方面投資積累“家底”厚、平臺治理效果好的企業,就更有可能在疫情期間取得更加搶眼的效能。在這方面,各平臺企業的差距十分明顯。早在1月21日,“丁香醫生”就在微信公眾號上線了疫情地圖及實時播報,而一些平臺要在十天后才能推出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丁香醫生的很多舉動其實不過是整合官方發布的權威信息,但它憑借原創內容積累的龐大用戶、過往平臺治理中獲得的公信力以及更加直觀實時的可視化技術,一舉超過了諸多官方媒體的報道效果,甚至包括《人民日報》在內的官媒都與其合作。再以打擊“口罩漲價”為例。幾乎能想到名字的電商平臺都宣布了“不漲價”的政策。但究竟是真的沒有漲價,還是只是企業的一個善意的姿態?這個時候拼的是企業對供應商的把控能力。有的平臺的優勢明顯,而某些電商雖然有平臺的通知,但實際效果并不好,他們也只能對自營渠道的口罩商品進行專項補貼,以保證價格平穩。

平臺企業發動社群參與治理也是如此。在疫情面前,線下的社群動員受到各種制約。誰能充分發動網絡社群,誰就可以拔得先籌。由于平時在鄉村治理數字化方面的積累,騰訊“為村”自1月22日起便開始及時監控村莊防疫輿情,緊急升級了村委向村民發布通知模版的消息條數,通過“今日熱點”和公眾號等給鄉村百姓及時傳遞權威疫情資訊,并對村莊在防疫期間封路、威嚇暴力等“過度”行為進行正向引導。再比如,傳化集團在全國范圍內開通抗疫物資綠色物流通道,提供免費運力對接、倉儲及物資中轉等服務,不到3天就能收到近200個馳援武漢的運力需求,并將物資送達湖北。傳化能做到這一點,是因為他們深耕了一款叫作“傳化安心驛站”的互聯網社群App,打造了一個卡車司機互幫互助、共創公益價值的社群。武漢疫情期間,傳化安心驛站平臺上2.2萬站友積極響應,與平時的社群積累、文化建設甚至在線黨建是密不可分的。

圖2還顯示,同一類型的應用場景在同行之間出現了一定的“首創-學習/追趕-擴散-錨定”效應。這在平臺企業的捐贈上表現得最為明顯,不光在金額上出現了“錨定效應”,而且在捐贈偏好上也是如此(李凌浩等,2020)。再以消費者權利維護為例。攜程1月21日第一個宣布: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或因疑似新冠肺炎被機場(港口)隔離勸返的用戶以及作為密切接觸者的同行人可免費取消攜程平臺預訂的全部產品。幾乎在攜程發表聲明的同時,幾家主要的在線旅游平臺也推出了類似的政策。其他措施也有同樣的特征,包括電商平臺打擊漲價銷售、社交媒體平臺上線打擊謠言的產品、無接觸服務,等等。這一方面帶來了快速的“制度學習和擴散”效應,另一方面也出現了同質性較高的局面。

隨著疫情的發展,共同治理的場景越來越多。很多合作是政府要求的結果(比如發放消費券),也有很多是平臺企業主動匹配的結果。例如,2月10日,在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布會上,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司司長陳越良就說道:“技術支持很重要,我在這里也懇請一些大的網絡公司,比如騰訊、阿里巴巴,能不能開發一下社區公共軟件,提供給社區工作者使用,一個有益的公益軟件比捐10個億還管用”。很快,阿里就推出了免費的智能社區疫情防控小程序。

正是因為平臺企業的“抗疫”產品和服務契合了政府治理的訴求,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們看到了大規模的技術應用的擴散過程。這個過程的一個顯著特點是企業所在地或已有合作關系的地方政府率先支持,接著很快在全國層面推廣,比如AI測溫、直播助農等等。這種模式在疫情之前即已存在,但疫情加快了這個速度。最典型的例子是健康碼的快速全國化。阿里和騰訊率先推出了各自的健康碼產品,而率先采用的也分別是企業總部所在地的杭州和深圳。據媒體報道,自從2020年2月9日杭州余杭區率先在支付寶上推出健康碼,到杭州全市推廣,到浙江全省推廣,到四川全省推廣,再到2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電子政務辦指導支付寶加速研發全國統一的疫情防控健康信息碼,只用了7天時間。而且快速擴散的不只是支付寶的產品,還有多個企業開發的類似產品,例如上海的“隨申碼”、廣州的“穗康碼”、北京的“健康寶”,等等。與此同時,健康碼的基礎層擴散到了各種不同場景的應用層,從乘車、復工到餐飲、復學,實際上形成了一個巨大的“碼產業”。甚至有人預言健康碼可能像諸多疫情中推行的政策一樣常態化,成為一種跨場景的實名隨身碼;而這個常態化的落地,也幾乎不會遇到什么大的公共議題(如隱私權)上的爭議。

圖3顯示了隨著時間的推移,每天新增的場景受益者覆蓋范圍的變化趨勢。讀者能明顯地看到一個應用場景的受益者從以區域及全國為主,向以全國為主,再向全球擴散的趨勢。圖3中縱軸對應的位置與圖2一致,空間所限,不再詳細展示。這個趨勢當然與疫情的變化有關(比如海外疫情暴發刺激了一些平臺企業投入到全球“抗疫”之中),但也和剛才所說的平臺與政府的合作模式有關。越來越多的技術可以找到全國性的合作伙伴,而越來越多的技術成果,通過“政府造市場”的方式迅速在各類應用場景中落地。隨著疫情的發展,不僅平臺企業參與治理的場景類型更加豐富,而且覆蓋面、滲透率都得到了提升,催化出更多的治理績效。

總之,政商共棲的平臺治理格局是國家和企業共同塑造的;國家在這個過程中是主導方和規則制定者,但企業不完全是被動的接受者,而是可以和應該主動追求平臺善治。國家與企業在平臺治理上不是零和博弈:國家的主要訴求包括合法性與經濟發展,平臺企業的訴求也同樣包括發展(盈利)與合法性。二者本身并無實質矛盾,而是可以共存,這也是為什么相對于社會的訴求,國家和企業在很多治理問題上更具有親和性的內在邏輯。這其實也是更廣泛的政商關系的一個縮影?!?a href="http://www.122re.com/data-governance.html" title="數據治理" target="_blank">數據治理”是由政府、互聯網企業、技術社群、民間機構、公民等各個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的治理過程,不再是企業價值或政府管理的工具,而是在數據利益攸關者之間鑄就相互依賴關系、發掘數據自身價值的基礎性架構(許可,2021)。尤其是今天,國家的治理超越了物理空間,延伸到了虛擬空間,大大增加了治理的難度(呂德文,2019),傳統政府治理范式與互聯網平臺經濟特征不相匹配,導致政府治理失效時有發生(王俐、周向紅,2019),數字技術賦能下的數字政府建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應對這種失效。此外,我國在全球數字平臺監管體系中的軟實力還比較薄弱,隨著中國互聯網企業“出海”力度加大,卷入全球治理不可避免。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對數字技術企業支撐治理的需求旺盛,數字平臺企業也有更多的作為空間。

三、平臺企業參與治理的正負效應與可持續善治

數字技術在共同治理格局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數字平臺企業成為黨委領導下的多元協同治理主體中的一員。近兩年來多份文件都強調了“科技支撐”社會治理的大方向。例如,2021年3月13日發布的“十四五規劃”,在第五篇全面論述了“加快數字化發展建設數字中國”,提出“加快建設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以數字化轉型整體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互聯網+公共服務’,創新提供服務模式和產品”;在“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部分明確指出,要“暢通和規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再比如,2021年7月11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對“加強基層智慧治理能力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實施“互聯網+基層治理”行動,提高基層治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在實踐層面,有學者以中國某互聯網公司推動移動支付在醫保支付領域的應用為例,發現當企業戰略與公益動機有機結合時,私營公司也可以推動公共部門的政策創新(He & Ma,2020)。事實上,平臺企業已經進入到許多之前由線下模式主導的領域。比如直播經濟在這次疫情期間爆火,更是出現了“縣長帶貨”的熱潮。雖然之前偶有自發行為,但如果沒有疫情這種外部沖擊為政府官員們走進直播間宣傳產品提供合法性和緊迫性,這種“現象級”的場景可能很難如此之快就得以實現。

不過,雖然我們看到數字技術的擴張帶來了一些積極的治理效能,但無論中外,從長遠來看平臺外部治理的壓力都不會完全消除。事實上,數字技術的擴散也帶來了一些負面效應。比如,數據隱私得到空前關注,權利的界定需要補上更多法律與制度短板;資本無序擴張帶來市場壟斷風險,除了市場規則之外,企業需遵循更多社會規范,承擔更多社會責任;數據交易帶來的風險激增,國家數據安全監管空前加強,等等。除了這些已經得到較多關注和討論的現象,從“國家—市場”關系的角度來說,還有一個較少得到關注的現象,那就是選擇性治理:在企業和國家特定時段內都高度重視的領域,政企合作就比較通暢,治理效能提升明顯;國家和企業都忽視的領域成為治理短板;而只有國家或者企業中一方感興趣的領域則可能出現非均衡的局面。比如,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初期,居民手中的紙質證明和門口新設立的人臉識別門禁形成鮮明對比,不少地方的信息化只不過是多錄入一次信息的代名詞;各地的“健康碼”不通用,甚至出現“碼上加碼”的情況……這些新技術的尷尬之處在于,在很多“社會”場景上,由于覆蓋差、日活低、標準不一,到了疫情這樣的“戰時”狀態,為了完成治理要求(比如“全覆蓋”),只能還是采取入戶、盯人這樣的傳統動員方式。這種“先進”的技術設備與“落后”的數據采集手段并存的現實,實際上反映了數據治理長期積累的來源有限、質量堪憂、流通不足、孤島嚴重的現實(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吧鐣撕灐焙汀吧鐣榫场钡娜笔б矊е逻@次抗疫的科技產品同質化嚴重。例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指導與中國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聯盟建設的“人工智能支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平臺”上,我們發現盡管有多達500余款抗疫相關的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但品類多集中于智能識別(溫測)、智能醫療系統、智能機器人(含無人機)、應急調度和在線辦公平臺等偏硬件與工具的類別。

這種選擇性治理的后果之一就是平臺企業在過去一段時間里遭遇到的“喜憂曲線交叉”:2020年上半年,我們見識了科技戰疫的不小成就,“興奮曲線”上揚;下半年,過度搜集數據、深度偽造、人臉識別數據濫用、大數據殺熟等負面問題又加劇了人們對“技術作惡”的憂慮,“焦慮曲線”開始上揚。這種交叉固然反映了人類歷史上技術與社會之間持久的張力,但同時也反映了過去平臺治理場域的短板:平臺企業在有些領域率先行動,并取得了不俗的治理績效,而在另外一些領域則出現了治理失靈。

要想打破這種平臺企業有時是天使有時是魔鬼的局面,促成可持續的平臺善治,不僅需要提供更加完善的技術方案、更有效的技術運行規則(梁玉成、政光景,2020),更需要改變技術應用嵌入于其中的制度。對應“平臺治理”的三個層次,這種制度也包括三個層面,亦即外部治理的制度、內部治理的制度、共同治理的制度。外部治理和共同治理的制度已經得到政策層面的高度關注,我們在本文中也多次提及。但常常被忽略的一個問題是,這些來自企業外部的監管要求如何才能真正地成為企業的內在價值觀和主動行為,從而實現可持續的平臺善治?

雖然無論從法律、法規、文件還是從實踐角度來看,平臺企業已經成為黨委領導下的多元協同治理主體中的一員,但更多的人懷疑企業這么做的動機。企業在大多數時候依然被限定在“逐利”角色上。企業在社會治理中沒有被視為一種獨立的變量而存在,企業的社會影響能力和自主性被已有的理論想象忽視了。然而,按照“企業—社會”關系領域最近十幾年來流行的企業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理論的說法,企業“也是”而不僅僅“像是”公民,可以如公民和自然人一樣,出于自身的動力而不是外在的壓力來參與社會和治理(Matten & Crane,2005;Moon et al.,2005)。

我們不能將企業主動參與治理的行為僅僅理解為“逐利”。正如文章在一開始指出的那樣,平臺企業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它們自帶較強的治理屬性。在今天,它們面對越來越多的新治理難題,包括數據的合法合規獲取、平臺上發生的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界定、算法價值觀、平臺壟斷等,“而這些治理難題,與傳統的侵權假冒、虛假宣傳、不良信息等問題相比,更加牽動社會公眾的敏感神經,平臺治理的復雜性進一步提升”(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019)。這些爭議直接關系到平臺企業核心商業模式的合法性,平臺企業稍有不慎,就會遭遇國家的規制和輿情的聲討,產品甚至平臺本身都有生存的危險。所以,合法性不僅是作為治理主體的國家需要關心的,作為市場主體和治理主體的企業,同樣需要獲取。企業必須自己行動起來,而不是等著政府行動。

企業內部治理是獲取合法性的一個重要手段。有學者研究美國互聯網企業的自我規制時指出,這些企業的很多舉措實際上提供了一種“先下手為強”式的解決方案,以此來避免政府干預(Newman & Bach,2004)。中國平臺企業也有類似的考慮,甚至有的企業將自己公司層面的規則通過各種游說渠道來嘗試影響國家立法、政府決策或公共輿論,最終成為行業準則甚至法律法規(Huang & Chen,2020;Kennedy,2008)。有研究者發現,中國的互聯網公司通過一系列的策略,在連接各層次和各部門的政府共同治理上發揮了重要作用(Jing & Li,2018)。即便這些行為的最終后果是促進企業的經濟績效(這里面的因果機制其實并不是那么容易識別),這些行為的首要目的還是為了獲取合法性。

企業的社會責任也應該這樣看待。從平臺企業的角度來看,平臺治理的外部“障礙”重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對平臺經濟引發的社會問題的治理能力欠缺,部分官員的數字素養仍有待提高。例如,對網約車平臺的治理一度引發混亂,就充分地體現了這個問題(李敏、符平,2019;王俐、周向紅,2019)。此外,還存在B端企業的數字化程度低、C端客戶對數字平臺的信任程度低、社會的應用場景少、技術應用于某些場景存在文化甚至意識形態阻力,等等。企業的社會責任項目可以通過透明化的舉措讓政府和公眾了解自己的決策過程和治理機制,讓更多的社會組織和用戶參與到平臺治理當中來。

依然會有人質疑,很多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名實施的戰略和行動,同時也很大程度上帶有“政府公關”的考慮。這些顧慮不無道理,因為企業的公共行為本身就很難區分出政治與社會的動機(Moon & Knudsen,2018);甚至一些企業給弱者賦權賦能,也被認為是出于增加用戶信任從而擴大市場的牟利動機(鄭丹丹,2019)。但也有研究者通過殼牌社會責任報告指出,殼牌這樣的公司對于可持續發展的話語承諾一方面是想建立自己的一套話語霸權,通過將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整合進自己的商業話語體系,來應對環保主義者的挑戰;但另一方面,公司對“可持續發展”倡導的讓步和擁抱也改變了殼牌的實踐,使殼牌成為環保領域進步的典范。它的可持續發展的新實踐在許多方面甚至比其言辭更加激進。它對《京都議定書》的支持打破了能源行業在全球變暖問題上的統一戰線,給同行競爭者們施加了壓力(Livesey,2002)。也就是說,這些行為的影響也不是完全在企業控制范圍內的。企業對“善治”的擁抱會反過來約束企業的行為,甚至可能會像“自我實現預言”(Merton,1948)一樣影響外部治理和共同治理的效能。

更重要的是,企業追求合法性的訴求與追求營利性的訴求雖然始終存在張力,但并不是不可調和。近些年來興起的企業社會創新(corporate social innovation)的理念主張企業應該揚棄過于短期化的傳統企業社會責任觀,將解決社會問題、提供創新性的產品和服務融入企業活動,作為企業長期成長、發展和繁榮的途徑(Dionisio & de Vargas,2020;呂鵬、房莉杰等,2020)。然而,企業作為一種現代科層組織,其決策也存在部門“條塊”之間的博弈,其復雜程度絲毫不亞于政府行為。這也是為什么很多企業的行動表現得如此“分裂”的內部治理原因。一項技術即便要想應用在一個組織內部,也需要合法性(任敏,2017)。追求平臺善治的力量要想在企業的各項決策和發展戰略中占據主導,就更是如此。雖然很多企業社會責任或社會創新項目具有很好的治理績效,但或是由于財務貢獻低,或是由于部門本身在企業架構中處于相對邊緣的地位,其在企業中的處境比較尷尬。最近一兩年來,面對各類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這些項目有的受到有關部門的點名表揚和推廣,有的為企業化解平臺治理難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增強了自身的合法性,從而得到了公司更多的資源支持。但更重要的推動力量則是整個國際環境、政策環境和社會氛圍的變化。追求社會價值、促進公共福祉、壓實治理主體責任越來越成為對平臺企業的一種常態化要求,而社會學可以為促進平臺善治做出貢獻。

四、平臺治理場域的社會力量與算法治理作為一種社會學干預

平臺經濟能夠突破早年的制度限制,除了技術對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益的根本性提升,更在于數量龐大的受益群體拓寬了其生存的社會基礎,為其帶來了合法性(張茂元,2021)??梢哉f,平臺是“舟”,社會是“水”。但經過多年擴展,平臺之“舟”日益強勢,無序擴張侵蝕社會。社會力量可以通過輿論監督、用戶維權、社會眾包等方式參與平臺治理,一些平臺也在前臺保持多方互動,構成了約束平臺技術作惡的一種重要的社會機制(張樹沁、戶雅琦,2021)。但面對平臺的優勢,社會力量仍是相對弱勢的一方。不少研究者展現了互聯網平臺企業中勞動者的靈活性甚至反抗(梁萌,2019;孫萍,2019),但很多時候勞動者仍然難逃桎梏;也有一些普通人使用各種各樣的策略,來規避被機器、平臺、算法“喂養”,甚至改變算法的輸出結果(Beer,2017)。但這些大體上仍然屬于“弱者的武器”,社會參與不足(王俐、周向紅,2019)。面對這種喜憂混雜的局面,社會學該為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平臺治理做出什么樣的貢獻?

本文一直強調,只有正視平臺企業的“自主性”,重視平臺企業自身的邏輯,打破將平臺企業視為被動的“參與者”或“執行者”的國家中心主義觀點,才能呈現和理解平臺治理的完整圖景。同樣的,社會學也需要考慮平臺企業自身的邏輯,才能擺脫單純的批判主義立場,以更具建設性的姿態“干預”到平臺治理當中。這種社會學干預,既包括作為合作治理中的“社會力量”在“末端”發揮外部作用,也應該進入“前端”,成為平臺內部治理的重要手段和關鍵環節,監測、評估與促進其有意識和能力來執行相應的價值觀及舉措。“干預”加持下的社會學可以且應該為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貢獻系統化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術,搭建社會平臺,最終實現社會價值和經濟發展的復合最優。

社會學干預的理念基于“行動社會學”,不是著眼于測量穩定社會的理論模型和技術手段(比如社會預測),而是面對劇烈的社會變動,著力于揭示社會結構中的壓迫、支配和不平等,并以反思性的行動參與解放的實踐(沈原,2006)。數字平臺的大多數應用場景從一開始就滲透于私人領域和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這正是社會學的傳統研究范疇。社會學干預在平臺治理中可采用算法治理、開源平臺賦能、社會價值評估、企業社會工作、平臺工作參與、規范制訂和觀念培訓等方式。在此,我們要特別強調算法治理這一干預方式。

我們所說的“算法治理”(algorithm governance)區別于“算法的治理”(algorithmic governance,即government by algorithm)(Musiani,2013)。人工智能算法是今天的數字平臺企業能夠在線上線下提供精準服務、擴大規模的基礎所在,在商業模式和技術路徑上,也必然會與諸如隱私、安全、高效這樣的訴求存在張力,從而成為各種危機事件的根源。算法審計(algorithm auditing)是最能體現算法治理的部分,它指的是對算法系統中不應有或未預期的后果予以診斷,使之可見化,包括但不限于審計數據操縱、社會偏誤、刪截數據、社會歧視、侵犯隱私和產權、濫用市場能力和影響認知能力等方面(Kitchin,2017;Mittelstadt,2016;Mittelstadt et al.,2016)。

雖然對程序算法的審計早已有之,但算法治理在人工智能時代具有自身的特點。從技術的角度來看,人工智能借助標注數據和先驗知識獲得快速發展,突出體現于感知智能和認知智能,分別對應以機器學習尤其是深度學習為代表的聯結主義和以知識圖譜中邏輯表示與推理為代表的符號主義。在感知智能方面,機器學習和深度學習往往處于“黑箱”狀態,加上復雜的人為的參數調整,使得最終訓練出的人工智能模型包括數據搜集者、數據標注員和程序員在內的各方參與主體的主觀偏見。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同樣的算法框架,如果輸入的面部數據只來自某一膚色的族群,那么即使算法本身是“明碼”,經鑒定并無人為刻意的偏見,但在實際運行中它必然無法對其他膚色的族群正常應用。類似的主觀偏見多達四十余種,且不能通過對“明碼”進行審計而鑒別。再比如,作為認知智能的基礎,知識圖譜看似是中立的技術手段,但其中的“知識”或者是通過本體論的方式建設垂直領域知識,或者是通過大規模搜集網絡上的語料生成的,都源于人類的主觀構建,攜帶著不同的社會偏見和認知、數據質量等其他風險,需要社會學在人工智能工程的整個閉環中尤其是源頭實施干預。而社會學干預的作用正是在算法審計中引導各方將算法的后果理解為“社會后果”——人工智能的算法在構建數字社會的過程中會將社會偏見和歧視通過編碼重新建構出來。也就是說,除了計算機科學之外,對人工智能的算法審計需要社會學提供系統的社會反思、專業的理論判斷和科學的社會研究方法。算法審計實現的主要途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第一是在源頭參與數據的生產和算法的改進。平臺企業在人工智能、大數據方面有技術研發和實踐經驗上的優勢,使得它們在對數字的治理(governance of data)和基于數字的治理(governance based on data)上,都能在建構包括國家層面在內的不同層級的數字治理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技術可以解決一切問題(也即所謂“技術決定論”),更不意味著平臺企業像它們喜歡營銷的那樣是社會—技術進步的主要甚至唯一動力(所謂“企業決定論”)(Natale et al.,2019)。在以往的基于大數據的社會研究中,我們發現,由于嚴重缺乏社會科學家在數據生產的源頭參與,對社會問題的大數據分析雖有“無心插柳柳成蔭”之時,但遭遇“無米之炊”的情況更多。也就是說,技術或許能為數據的生產、整理和分析提供工具和便利,但究竟哪些問題要得到關注并因此產生和搜集相應的數據,需要社會學的干預。不難理解,為了研究和解決社會問題,我們需要的數據應該能反映不同群體的生活和社會狀況,最終形成統計指標和分析模型,為呈現和研究現實中的不平等提供新的證據。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數據孤島”也有這方面的原因,正是過度重視基礎設施的IT底層技術而忽略了充分考察社會治理的薄弱點和隱患點所在,導致“大數據”不能解決“小問題”。在算法優化上也是同理?;跈C器學習的社會預測在這方面已經做了一些開拓性的嘗試(陳云松等,2020)。

第二是在內容治理上引入社會學的視角。比如,性別不平等是現代社會的突出問題。然而,根據我們對國內各類搜索引擎的考察,充斥于網絡話語中的性別偏見和女性權利并未受到各主要服務商的充分關注。具體而言,搜索引擎作為人工智能的重要而廣泛的應用,普遍存在三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搜索框中輸入“女”“女人”“女性”等關鍵詞時,查詢到的文字和圖片多為污名化(比如聯想查詢詞為“神經”“流氓”等)、消費女性的結果(比如暴露身體),體現出顯式歧視;二是搜索“醫生”“護士”“科學家”等詞時,出現的圖片結果只是反映了現實中的職業隔離,體現出隱性歧視;三是在查詢“家暴”“虐待婦女”等時,未能充分運用技術手段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資源。如前所述,若人工智能僅僅是重演甚至加深現實社會中的不平等,那么,它就不是為善的技術,有?!癆I倫理”。如果要改變現狀,那么第一步就應該是進行人工智能中的性別平等審計,有針對性地開展干預,避免因為技術的誤用導致人們在生活、工作各個方面變得越來越不平等。在百度公司主動與我們開展的一項AI社會價值的研究中,我們反映了這一問題,在得到積極回應后與相關部門合作對搜索引擎的算法實施干預,在初步的合作中實現了對搜索結果中體現性別歧視部分的削弱、屏蔽和消除,同時優化和增強為女性維權提供支持的功能渠道(周旅軍、呂鵬,2022)。這項干預之所以能夠取得積極的效果,一方面是百度在平臺治理機制上即已對AI倫理和治理問題高度重視,另一方面則是社會學在性別領域的專業能力助力了這個意愿的實現。

第三是在共同治理環節參與治理生態的建設,賦能社群成為“有用”的行動者。比如,在科技“抗疫”中,多家公司推出口罩檢測和戴口罩人臉識別能力助力疫情防控,保障復工復產復學的有序開展,但是,對于人臉識別的倫理問題和使用規范上卻缺乏充分認識,對龐大的開發者群體只是提供技術接口和技能培訓,忽視了相應的觀念培訓和規范教育。從企業的角度來說,如果它們不能理解和直觀地認識到社會科學的介入到底會帶來哪些增益(不管是經濟績效、公共合法性還是技術進步)它們就不會投入。反觀國外的進展,社會科學家對數字治理的參與和建設早已不僅限于抽象的理論討論,而是通過企業研究院/智庫、各類數據開放計劃、各類自選的實證研究項目,在經驗研究、政策研究、行動干預各方面遍地開花。國內這方面在近幾年也有較大進展,在一些垂直領域取得了較為突出的成果,但總體來說還處于“追趕”階段。社會學的干預需要更加扎實的經驗研究成果、更接地氣的行動方案、更投入式理解的滲透策略,來直觀展示“社會科學的增量”確實可以帶來真正的貢獻,從而讓社科研究者成為政府決策者、資本運營者、技術開發者、媒介傳播者之外真正的“第五力量”。更重要的是,需要首先培育和壯大有能力進行社會學干預的主體。社會學者一方面自己要提高數字素養與技能,成為“平臺治理的科技解”中的架構師、闡釋者、研究者,另一方面也要賦能和培養更多不同背景的人成為“社計師”——同時具備社會科學與計算科學家素養的設計人才,促進“平臺治理的社會解”。沒有社會基礎設施的建設,再花哨的技術前端應用都是作用有限且不可持續的。

綜上所述,社會科學需要將計算本身的社會建構過程作為研究內容,而不只是將計算作為研究工具;當面對數字社會中技術可能帶來和正在產生的社會風險時,社會學不能只有“批判”的立場和態度,還要能夠通過“建設”的源頭參與來規訓和駕馭算法,使其向善,使能為善(周旅軍、呂鵬,2022)。在平臺治理的各個環節中引入社會學的干預能夠更好地調節科技與社會間的相互作用,既為有意于社會創新的平臺企業提供認識、理解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路與能力,更好地體現出企業的自主性;又通過源頭參與、內容審計、賦能社群等途徑盡量減少平臺企業對社會利益可能產生的損害,使其盡量發揮積極的作用,推動技術的順利落地。更重要的是,對平臺治理的社會學干預應該是“計算社會學”在實踐層面不可或缺的應用。計算社會(科)學偏向于強調運用計算方法和復雜統計方法,對多形態數據進行挖掘與整合,實現對復雜社會現象的描述、解釋與預測(張小勁、孟天廣,2017)。但社會計算不僅是技術手段,也是社會現實的生成過程。正如計算社會學家能在研制與開發新型社會計算工具中發揮重要作用(羅瑋、羅教講,2015)一樣,研究計算與社會的關系和有關計算/技術的社會問題同樣應該是社會學的重要內容(范曉光、劉金龍,2022;王天夫,2021)。目前雖然社會學具有一定的積淀,但在學術、學科、話語體系上尚未完全具備進行社會學干預的能力和影響力,如何為“數字時代的基本法”作出貢獻,應該成為社會學在面對下一次“危機”之前必須未雨綢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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