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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7-22來源:豆蔻瀏覽數:253次
一些國家將網絡空間作為謀求軍事優勢的新戰場,推行威懾進攻理念,將軍事同盟引入網絡空間,推動制定網絡交戰規則,推升國家間網絡摩擦和沖突風險,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信息技術革命日新月異,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對各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程影響深遠。各方應堅持多邊主義,堅守公平正義,兼顧安全與發展,深化對話與合作,推進網絡空間全球治理和國際規則制定,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
一、網絡空間與現實世界深度融合,給人們帶來巨大發展機遇,同時也帶來不少風險和挑戰。
一些國家將網絡空間作為謀求軍事優勢的新戰場,推行威懾進攻理念,將軍事同盟引入網絡空間,推動制定網絡交戰規則,推升國家間網絡摩擦和沖突風險,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面臨較大風險隱患。網絡攻擊和網絡犯罪大幅增長,網絡恐怖主義成為全球公害。網絡虛假信息泛濫,大規模用戶數據被泄露和濫用。全球互聯網基礎資源分配和管理體系不公平、不合理。國家和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凸顯,數字鴻溝不斷拉大。個別國家將技術和網絡安全問題政治化,肆意打壓別國信息技術企業,為全球信息通信供應鏈和產品貿易設置不公平、不公正障礙,危害全球發展與合作。
二、國際社會應以聯合國為主渠道推動制定各國普遍接受的網絡空間國際規則,共同應對風險和挑戰,維護網絡空間的和平、安全與繁榮。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2011年向聯大提交了《信息安全國際行為準則》,并于2015年進行了更新。為進一步推動國際社會相關努力,中國于2 0 2 0年向聯大提交了《全球數據安全倡議》。中方認為,各方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一)應致力于維護一個和平、安全、開放、合作、有序的網絡空間,不得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實施有悖于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行為。
(二)國家主權原則應適用于網絡空間。各國對本國境內信息通信基礎設施、資源和數據及信息通信活動擁有管轄權,有權保護本國信息系統和重要數據免受威脅、干擾、攻擊和破壞;各國有權制定本國互聯網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規,保障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等主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各國不得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干涉他國內政,破壞他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或從事危害他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各國有權平等參與國際互聯網基礎資源管理和分配,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國際互聯網治理體系。
(三)應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各國不得利用信息通信技術破壞他國關鍵基礎設施、破壞或竊取他國關鍵基礎設施重要數據;各國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立法、經驗和技術交流,推動人才培養、技術創新、預警防范、應急響應、標準規范、信息共享等國際合作。
(四)應以事實為依據全面客觀看待數據安全問題。各國應致力于維護開放、公正、非歧視性的營商環境,確保全球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的供應鏈開放、安全、穩定;各國應防范、制止利用信息通信技術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不得濫用信息通信技術從事針對他國的大規模監控、非法采集他國公民個人信息;各國應要求企業嚴格遵守所在國法律,不得要求本國企業將境外產生、獲取的數據存儲在境內,未經他國法律允許不得直接向企業或個人調取位于他國的數據。
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供應企業應遵守所在國法律,不得在產品和服務中設置后門,非法獲取用戶數據、控制和操縱用戶系統和設備,不得利用用戶對產品依賴性謀取不正當利益、強迫用戶升級系統或更新換代,產品供應方應承諾及時向合作伙伴及用戶告知產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并提出補救措施。
(五)應加強合作打擊網絡恐怖主義。各國應禁止恐怖組織利用互聯網開設網站、論壇、博客等進行恐怖主義活動,包括制作、發布、存儲、傳播恐怖音視頻,宣揚暴力恐怖言論和思想,籌集資金、招募成員、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等;各國應開展打擊網絡恐怖主義的情報線索交流和執法合作,并與國際組織、企業和公民加強協作;各國應要求互聯網企業采取措施,關閉恐怖組織宣傳網站和賬號,刪除暴恐信息,切斷涉恐信息網上傳播渠道。
三、國際社會應從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出發,結合網絡空間的獨特屬性,在聯合國框架下討論現有國際法適用問題,爭取達成更多共識。
《聯合國憲章》及其確立的主權平等、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干涉內政等原則適用于網絡空間,這是確保網絡空間和平、安全與穩定的基石。
各國應審慎對待武裝沖突法和訴諸武力法適用于網絡空間問題,防止沖突升級,避免網絡空間成為新的戰場。
為維護網絡空間長治久安,應根據信息通信技術特點和形勢發展需要,在各方廣泛參與基礎上討論制定新的國際法律文書。網絡恐怖主義對各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威脅,可作為國際社會制定新法的重要方向。
四、各國應在自愿基礎上,開展政策交流、執法合作、技術交流和信息共享等措施,增進互信,減少誤解和誤判。
應推動國際網絡安全合作與援助,實現公平合理普遍的互聯網接入和信息通信技術的普及化,確保人人都能平等分享數字紅利,實現全球共同、可持續發展。應提升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國際合作。各國不得以向他國提供網絡安全援助為由,對受援國或第三國實施惡意網絡行為。
五、中方主張在聯合國框架下建立一個各方普遍參與的包容性的、持續的網絡安全進程,歡迎聯合國信息安全開放式工作組2021年達成最后文件。
下步,各國應共同遵守和落實上述國際共識,包括負責任國家行為規范,更要根據形勢和技術發展,制定包括數據安全在內的新國際規則。中方愿與各方共同努力,推動新一屆工作組取得積極進展,攜手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