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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五常的“魚故事”:流動的資產

時間:2022-08-18來源:兮昕瀏覽數:275

若政府要提倡漁業私產化,方法是很簡單的。第一、讓河口的捕魚權利作為私有;第二、讓河魚的產權作私有,第三、禁止漁民在海中下網捕三文魚。此法一行,三文魚的產量一定激增,捕魚的費用大幅度下降,而魚的市價會起碼下降一半以上——這些都是專家們在近年研究后公認的效果。


魚是會游動的;跟牛羊不同,魚身是很難作上記號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為沒有人肯飼養,往往要移動很遠去覓食,幾乎被獵者殺得一干二凈。高斯曾對這些水牛的產權問題作過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發表。天上的飛鳥與水中的魚,產權的保障有特別的困難。但究竟飛禽不在水面下生活,較為容易看見,所以食料價值較高的,早已給人養乖了,作為私產。在美國時有一位朋友獵得野鹿,分了些肉給我,盛贊鹿肉比牛肉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住要反駁:“怎么可能呢?若鹿肉勝牛肉,人們怎會養牛不養鹿?”

海中的魚,難以捉摸。有些市場價值很高——例如三文魚(即鮭魚)——在生長期間要遠渡重洋。不少經濟學家認為海魚的產權是無法界為私產,無法加以保障,海魚也就成了經濟學上的一個專題。在課室里,經濟學老師要表達私產的無能為力,總免不了要舉海魚為例。海魚若沒有私產的保障,捕釣的人數會增加,魚網的孔會較密,而孵養小魚會受到忽略。魚的產量是會變得越來越少了。

因為這些問題,世界各地的重要魚場,都立下了多而復雜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釣的權利及行為。但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過多個壓力團體不斷地左右,所以要解釋法例的成因并不容易。盡管有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既然海魚難有私業的保障,政府以法例去約束行為是理所當然,但我卻從未遇到一位稍知漁業法例的學者,會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這些法例的本質,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加捕魚費用去減少捕釣。這樣一來,我們就很難分辨海魚產權的困難,是因魚會游動,抑或是因漁業法例的存在。這個比較深入的問題我會在下一篇文章向讀者解釋。

且讓我先說淡水魚。以魚塘養淡水魚,據說是中國始創的。這種養魚的方法外國也有,雖然是哪一國始創不易考究,但中國養魚的歷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創也絕不會是學外國的。平凡的現象,往往是有著不平凡的含義。中國在魚塘養魚的悠久歷史,就證明了中國在地產上私產制度的施行,要比歐美早得多——中國在唐、宋期間的富庶,可不是僥幸的。以天然環境而論,魚塘養魚的條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產保障的需要很顯然將魚從湖里帶到塘中。

在研究中國農業時,我很佩服中國人養魚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后,加水而用以養魚。魚可為稻田增加肥料;魚收獲后,又再種稻。在農業上,輪植的合并選擇是一門不簡單的學問。在我所知的數十個輪植的方式中,我以為魚與水稻替換最富想象力。這法門可能是中國獨有。不知這傳統智慧現在是否還保存著。

淡水魚我自己也是養過的。我在華盛頓州的海邊房子的后面,有一條小溪橫過后園,繞過房子,流進海里去。因為溪水所經的地形及樹蔭環境,很適宜養鱒魚(Trout),所以漁農處就很例外地批準我將后園的小溪加闊加深,建成魚塘,也發給我一張養魚的商業牌照。這其中最主要的困難就是溪水是流動的資源。溪雖屬我,但溪水卻是公產。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點極宜養鱒魚,溪水的下游再沒有其他人家,改小溪為魚塘是很難獲準的。在美國,很多公產差不多是“公眾不可用的”。在耕種或畜牧地帶中,流水的產權在美國是有頗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帶,流水沒有生產的用途,產權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舉私產無能為力的例子,經濟學者一向都避談淡水魚,但“海魚不能保障為私有”卻是個一般性的定論。這個定論,香港的經驗是一個反證。以浮籠在海灣養魚在香港頗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產;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體要跟船一樣,久不久是要移動的,可能是因為香港海里的魚被人捕鉤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魚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見於市場的需要,而容忍現在以浮籠養魚的行業。詳細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蠔場一樣,浮籠在海上養魚也是個論文的好題村,大學的經濟學研究生還等甚么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許多早已沒有魚可釣的海灣內,捕釣的權利被界定為私有,又由這私有權利的擁有者負擔費用去禁止非法捕釣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鮮的生產要比浮籠的方法有效。浮籠所養是海底魚(Bottom Fish)。這類魚雖會游動,但若找到有好的棲身之所,它們就不會遠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灣作養魚之用,給予租借者一個可以禁止他人捕釣的權利,養魚者就可在海底設引魚的物體,在海上放魚種,在海底下飼料,即使海灣大為開放,魚也不會逃走。這方法可減少污染,可不阻礙海面的其他活動,可令魚采食海中的其他食料,魚肉也較鮮美。鯊魚的干擾是一個問題,但總有解決的方法。

從我和朋友在美國合資引魚而釣的經驗中得知,石斑最喜歡的是大石屎渠——破爛了的棄渠更好。將這些長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拋入海中,幾個月后,附渠而生的物體已是魚的食料,再加飼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驅之不去的。鱺魚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舊不堪的廢船,沉于海底便行。

鱺魚比石斑活潑,游得較遠,私產的保障可能要用幾個相連的海灣,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它們差不多是“不動產”。這其中有一個使漁業經濟學者難以自圓其說的含意。越是容易給人捕釣清光的魚,私產保障的費用越低。私產無能為力的話是不可以亂說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釣的權利,租借海灣養魚的人就可請人巡更,這費用應該比現在維修管理浮籠的費用少。當然,收獲時的捕魚費用是要比浮籠的方法為高,但把香港海灣的魚捕釣光了的人總有相宜的辦法。最好的辨法可能就不是由養魚者自己捕釣。開放魚場給垂釣者享受,過下釣癮,但釣得的必定要買,定價以重量計,怎會不客似云來?要防止釣上太小的魚,規定魚餌的選擇就行。這種取價不取魚的方法可不是我發明的。

話說在美國華盛頓州時,我在海邊房子的后園內,將小溪改成魚塘,飼養鱒魚。小溪經過魚塘,繞過房子,流進海里去。因為塘邊的樹蔭,溪水的大量氧氣,及水溫的寒冷,我養的鱒魚從不生病,而養到最大時每條可有五磅多重。每一個好魚者都有自己的“魚的故事”;養了鱒魚后,與朋友聚會閑談中,若有提起魚的,我就愛談養魚,不再言釣!

在一個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邊,俯望塘中,竟見一條20多磅的三文魚(即鮭魚)在那里休息。這種以遠渡重洋而聞名于世的名貴食料,可不是我養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這巨大的三文魚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后園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長大后,就依著這種魚的天性回歸出生之處;我以小溪改成的魚塘就成了它必經之地。對這位“少小離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無殺生之念;只想著它可能到過的遙遠的地方,笑問客從何處來。

但私產的擁有者永遠都是本性難移,打生產的主意。這三文魚的出現證明了那魚塘是適宜孵養小三文魚的。在塘中養魚飼料昂貴,而太平洋的飼料卻是取之不盡,我何不在塘中孵養小三文魚,養到四五吋長,數以千計地讓它們隨小溪流入海中。幾年之后,魚在海洋長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魚塘,盈利當甚可觀。就算是只得十數條回歸,蝕了本,我也可贏得一個值得炫耀的“魚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詢有關孵養三文魚的資料。殊不知一問之下,竟發現有資本家在早幾年已比我捷足先登,養魚千里凌波去。而他們對孵養三文魚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們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預,也受到壓力團體的諸多留難。

撇開香港少量而昂貴的海鮮不談,三文魚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魚類。這種魚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長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覓食3至7年之后(按魚種類而別),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釣了的,就會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從不出錯。回到了出生的河床,產卵之后,魚就會死的。三文魚既曾在大海中搏斗,氣力甚大,在回歸時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際,魚拼命跳,半途就往往弄得遍體麟傷,魚肉變質,市場價值下降。所以捕釣三文魚的人要在海中或離河流入口上游不太遠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釣三文魚,費用很高——這些魚不會在一個固定地點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經之地,用網捕捉卻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條只有幾尺寬的魚梯(Fish Ladder ),讓魚只能從魚梯上河,那么回歸的魚就成了網中魚。但問題是,若任人隨意在河口捕魚,很容易捕得過多,使魚越來越少。若三文魚的生產是私營的,那么為著要圖利的緣故,養魚者必會顧慮到將來的生產,捕捉會有分寸,而孵養小魚也會費心思。但若私營者要在河口捕魚,河口的產權誰屬?就算河口是私產,我們又怎能決定私營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魚?進河的魚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漁業私產化,方法是很簡單的。第一、讓河口的捕魚權利作為私有;第二、讓河魚的產權作私有,第三、禁止漁民在海中下網捕三文魚。此法一行,三文魚的產量一定激增,捕魚的費用大幅度下降,而魚的市價會起碼下降一半以上——這些都是專家們在近年研究后公認的效果。但現有的一般漁業法例,都是基于古老的“海魚不能被保障為私產”的觀念,加上漁船的擁有者及漁民的不斷左右,不僅對在河口捕釣有多種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費用最低的捕釣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產的矛盾要比馬克思所想象的大得多。魚產既非私有,船主與漁民各有各的立場。前者要減少漁船牌照,后者要減少漁民的數量,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勞力的捕魚方法。于是乎公會對立,各執一詞,結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釣的費用。費用增加,捕獲的魚就當然減少,這正投要保護魚類的壓力團體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我前面提及的“資本家”,是有名的私營林業公司,在美國西北部擁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70年代初期,他們在華盛頓州以南的俄勒岡州,實驗孵養三文魚,送出大海長大、任人捕釣。他們只希望有5%以上的魚會回歸;但私養出海的結果,仍能生存或漏網而回的,卻在15%以上。他們選的品種是不吃釣餌的三文魚(卻任人在海上網捕);自建魚梯(不霸占河口):在魚鰭上作記號;用私有的水道放魚出海。換言之,他們的私產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在孵養小魚的過程中,他們以暖水加速魚的成長,給小魚做過幾種免疫手續。到后來,他們竟設計用大船浮于海,讓回歸的魚游進船里去。

以少許的私產保障而養魚千里,盈利大有可觀;有兩三家公司就也跟著在俄勒岡州打主意。這個可以肯定成功的漁業革命,卻引起一場大官司。雖然漁民及船主會因這些私養的魚群而增加網捕,但長此下去,魚價的必然下降對他們是有害的。私養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釣的費用低很多;就算是私養者任人在海中捕釣,但只要市價下降1/3左右,在公海捕釣的費用就會“禁止”捕釣的行為。所以漁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對私養。結果他們贏了官司,就阻止了私養三文魚的繼續發展。但現在仍有兩家公司繼續養魚千里。

在俄勒岡州以北的華盛頓州,繁殖三文魚更為適合。但在較早時有另一場官司,結果是使私養三文魚難以施行。這是印第安人與白種漁民之爭。前者勝訴的結果,就是在華盛頓州只有印第安人才準在河口捕魚。這個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沒有私產,所以他們本身是難以私養三文魚的。我自己要在華盛頓州孵養三文魚的困難,就是那一點到現在遠沒有人能給我清楚的法律解釋。依照法例,我沒有權在溪水出口捕捉回歸的三文魚。但溪水出口的海灘是我的私產,依照法例,我是有權禁止印第安人在那里捕魚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雇請印第安人代勞,也是難以肯定。我的“魚的故事”,就再也說不下去了!

無論官司怎樣判,壓力團體的勢力怎樣大,但經濟的需要總會顯現出來。以私產而養魚千里的漁業革命,只是遲早的事,這是我個人的觀點。因為只要有某些適宜養三文魚的地方,實行漁業私產化,那么現有的華盛頓州及俄勒岡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國東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適宜飼養三文魚的。國營雖及不上私營,但總要比野生的產量大得多。孵養三文魚的科技近十多年來因私營而突飛猛進,這是值得中國漁業界注意的。在適當的情況下,養魚千里確是本小而利大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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