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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保護

時間:2022-03-25來源:掏心止痛瀏覽數:332

2022年3月23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并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明確指出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第九、十、十一條對個人信息權保護進行闡述。包括:

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身份的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

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非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消費者個人信息。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刪除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

經營者應當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知悉其個人信息是否被采集、個人消費數據是否被使用和處理、是否被公平對待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更正、刪除權及停止使用權。

......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市市場監管局組織起草并形成了《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和有關說明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有關意見建議可通過寄送、電郵方式反饋至市市場監管局。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3月31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工商物價大廈10樓1001室

郵編:518035

電子郵箱:wjcxb@mail.amr.sz.gov.cn

附件:1.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2.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附《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本條例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以牟取利益為目的,超出日常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適用原則】 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實行國家保護、經營者自律、消費者依法維權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保障和便利消費者行使權利。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經營者、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職責。

第五條【社會保護】 政府鼓勵、支持一切社會力量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為社會力量參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提供便利。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本行業經營者誠信經營,建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合規風險識別、預警、評估、應對機制以及內部監督體系,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責任。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費者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消費者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確定其常設辦事機構,配備必要人員。消費者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消費者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在街道、社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維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站。

第七條【消費指導】政府鼓勵經營者加快綠色轉型,在信息技術、網絡基礎設施、物流配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方面加大投入,推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致力于開發環保技術和循環利用資源,創造安全、舒適的消費環境。

政府鼓勵消費者理性、文明、科學和環保的消費方式并開展消費者教育。

消費者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誠實守信,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

第八條【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獲得消費和相關知識權、受尊重權、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監督權,以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九條【個人信息權保護】 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職業、聯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醫療健康狀況、生物識別信息、行蹤軌跡、消費記錄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身份的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

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依法進行,不得非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消費者個人信息。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刪除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

經營者應當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個人信息權保護】 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知悉其個人信息是否被采集、個人消費數據是否被使用和處理、是否被公平對待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知悉其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方式和范圍,有權決定其個人信息不被使用,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商品使用中可能存在風險,需要持續警示消費者的;

(二)商品存在召回可能的;

(三)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需要為消費者持續提供售后服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存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個人信息權保護】 消費者享有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供,并不得收取費用。

消費者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

消費者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規定或者約定使用信息的,有權請求停止使用,并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公平交易權保障】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非歧視性價格等交易條件,經營者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三條【接受消費者監督】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委員會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并對消費者和消費者委員會的意見及時作出回應。

第十四條【安全保障義務】 經營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信息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和信息安全的商品、服務設施、設備以及場所等消費環境,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提醒,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經營者應當做好經營場所或平臺監控系統安全保障及隱患防范措施,在系統使用前進行技術安全檢測,對消費者個人登記的信息進行加密處理,保障信息的安全、完整,不得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和隱私。

從事高風險旅游、驚險娛樂、極限運動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特殊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培訓和必要的救護設施,配備相應的救護人員,并制定應急預案。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購買人身損害及相關保險。

第十五條【召回制度】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消費者委員會報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店堂告示以及電話、傳真、短信息等有效方式及時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對采取更換、退貨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費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不得再次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生產者發現召回的消費品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應當重新實施召回。

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

第十六條【召回制度】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依法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鼓勵經營者建立消費品可追溯制度。

第十七條【商品及服務信息披露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作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 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 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服務業經營者義務】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不得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

(二)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

(三)經營者提供的身份及爭議解決機制的相關信息應該完整充分,不得隱瞞或遺漏、不得作虛假陳述。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者信息披露義務】 經營者通過加盟等形式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業務,應當與特許人訂立書面的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并以顯著方式及時告知消費者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法律主體關系、特許經營期限、經營項目、特許人聯系方式以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等信息。

第二十條【提供單據和憑證義務】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不能即時出具的,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交付,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經營者承擔。消費者要求紙制形式出具的,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根據消費者要求,應當提供收費清單、退換貨憑證、維修記錄及相關數據信息等服務單據。

第二十一條 【履行退、換、修義務】 經營者應當在國家規定或者其承諾的期限內,承擔退貨、退款、更換、重做、修理、補足商品數量、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履行期限自消費者收到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計算;需要經營者安裝調試后方能使用的商品,自安裝調試完畢之日起計算,但因消費者原因未及時安裝調試的除外。

經營者因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履行退貨義務時,應當一次性退清貨款,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折舊費;履行更換義務的,應當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并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憑證,更換后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期限重新計算。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貨,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促銷方式提供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等,應當保證質量,不得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但經營者明示并告知消費者存在瑕疵且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中介】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對所提供的房源信息進行核驗,確保房源真實有效;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互聯網經營者應當對上傳房源信息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資格審核。

第二十三條 【婚介服務】 提供婚介服務的機構應當與征婚者明確婚姻介紹服務的內容和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質量要求及服務費用等,不得提供“無限期”或“介紹到成功為止”的服務。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征婚者的解釋。

提供婚介服務的機構應當有效查驗征婚者的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等身份證明文件及婚史證明材料,并對征婚者的檔案妥善保管,保護征婚者個人隱私。

婚介服務人員應持有婚介師、婚姻家庭咨詢師或心理咨詢師等相關職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預付式消費規范】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向消費者公示經營者和實際控制人的名稱、住所地及有權使用期限,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主體信息,以顯著的方式向消費者提示資金兌付的風險,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扣付方式和退款條件、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

經營者經核準注冊成立滿六個月的,可以采取預收款方式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取的消費者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預付資金,嚴禁收取時間跨度超過經營場所有權使用期限的預付資金。

以預收款方式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服務性質與消費者合理約定提供服務的頻次和具體內容,預收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的預付資金。經營者設定提供服務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滿時消費者可以要求續期或者按照約定退款。法律、法規或其他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務、文化、體育、交通、旅游、教育、醫療衛生等有關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行業、領域專項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預付式消費規范】 經營者以預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款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全額退款;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

消費者已經接受體驗或免費服務的,雙方有約定從約定,如無相反約定,經營者不得主張收費。消費者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以預付款形式購買商品的,消費者收貨時檢查商品的性質、特征的操作方法,超出商業場所慣常允許的方法,或者未按照特定要求保持商品保存狀況良好,而導致商品價值的貶損的,消費者要求無理由退貨時,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承擔該商品的貶損價值。

第二十六條【預付式消費規范】 經營者擅自提高服務價格、降低服務標準、延期開業、停業、歇業、變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主體的,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提高承諾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等行為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回未消費的金額。

第二十七條【預付式消費規范】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前60日發布告示,并以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費者并退還預付款余額。如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后,其權利義務由其他的經營者承接,承接者應當繼續向持有預付憑證的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消費者增設新的條件或者減損消費者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人消費權益保護】 未成年人與經營者之間產生的消費合同關系明顯超出其年齡、智力適應范圍,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權要求予以撤銷、變更或者進行追認,經營者對消費者產生的損失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網絡游戲經營者對未成年人提供手機游戲、網絡游戲等,應當采取防沉迷措施。不得為未滿8周歲的用戶提供游戲付費服務。同一網絡游戲經營者所提供的游戲付費服務,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10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400元人民幣。

第二十九條 【老年消費者權益保護】 65周歲以上消費者,單次購買商品及服務金額超過1萬元的,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

養老服務經營者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具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以及用具。

養老服務經營者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養老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并通知其代理人;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鼓勵網絡經營者對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老年消費者提供便利獲取服務和技術的支持。

第三章 網絡經營者的特殊義務

第三十條 【信息披露】 網絡交易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可以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但不得采用以下方式:

(一)以誤導性展示方式編造用戶評價、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

(二)以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

(三)虛構點擊量、播放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

第三十一條 【自動續費】 網絡交易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明確以下規定:

(一)在消費者開通自動續費服務前,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消費者告知自動續費服務內容、周期和扣費金額、時間、方式等事項;

(二)在有償提供網絡服務時,不能以默認勾選、捆綁服務等手段強迫或誘導消費者開通自動續費服務;

(三)應當在服務周期屆滿前五日,以電話、短信、郵件等有效方式將自動續費服務內容、扣費金額等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自主選擇。消費者明示同意后,扣費時間不應早于服務周期結束時;未取得消費者明示同意的,應終止自動續費服務并不再據此扣費;

(四)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自動續費的選項。

第三十二條 【無理由退貨】經營者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范圍,但是下列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四)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經消費者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鼓勵經營者擴大無理由退貨的適用范圍和提供線下無理由退貨服務,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三十三條 【演出退票】經營者提供商業性文娛、體育活動的演出票、門票等票務服務的,在消費者購票時,應以顯著的方式告知消費者退票的方式及退票費用的收取規則,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費者的退票權利。活動開始后,經營者可以不為消費者辦理退票。

第三十四條【網絡經營者義務】 網絡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公眾號經營者應當進行資格審核。有義務協助監管部門,對公眾號涉及違法違規的行為,采取通知、刪除和保存證據等。

網絡經營者應當建立公平合理的會員體系,調整或增設會員服務時,應當保障原有會員的服務內容及優先等級,不得以任何形式減損原有會員的權益。

網絡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平臺糾紛解決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因在網絡交易平臺上購買商品與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請求組織調解。

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互聯網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網絡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對消費者進行記錄并跟蹤,挖掘分析消費者數據信息,進行大數據殺熟或商業信息推送;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與第三方分享消費者個人信息,如已取得消費者同意,被分享方應當遵守分享方與消費者約定的個人信息使用范圍。

未經消費者本人明示同意,互聯網經營者不得借助技術手段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信息或采集消費者生物識別信息、個人身份信息以及醫療健康、消費者行蹤、家庭住址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及公共安全需要的除外。

消費者應當審慎保存披露個人信息。

第三十七條【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經營者提供貸款的,應當公示金融產品真實的年化資金成本及年化貸款利率。

第三十八條 【網絡游戲經營者】 網絡游戲經營者應當要求游戲消費者進行實名注冊。對消費者提供的實名注冊信息,網絡游戲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網絡游戲經營者對上網出版運營的網絡游戲應作出適合不同年齡段消費者的提示,并在消費者下載、注冊、登錄頁面等位置顯著標明。

網絡游戲經營者不得禁止游戲消費者注銷游戲賬戶。對注銷游戲賬戶的消費者,應退還賬戶內未消費財產。

網絡游戲經營者對違法違規消費者封號后,應當依法返還帳號內未消費財產。

網絡游戲經營者應注意分析未成年人沉迷游戲的成因,及時對造成沉迷的游戲內容、功能或者規則進行修改。

第四章 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九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消費維權處理機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主管部門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衛健、住房和建設、商務、公安、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教育、文體旅游、出入境檢驗檢疫、農業、林業、漁業、金融、通信、民政、郵政、煙草專賣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加強對經營者及其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主管部門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查處經營者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生產、銷售或者服務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措施。

第四十二條 【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由消費者代表和有關行政部門、人民團體、行業組織、媒體、企事業單位等代表組成。

消費者委員會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公益性職責以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區人民政府、行業組織、經營者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二)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定和修改;

(三)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開展消費知識教育,為消費者提供咨詢服務;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提請法定機構鑒定,或者提出意見轉送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組織消費糾紛協調處置和化解;

(五)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安全、衛生、計量進行的監督檢查和測定;

(六)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以及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和分析,組織開展比較試驗、消費調查、消費體察、點評評議、消費評價并公示;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委員會有權要求經營者配合調查,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并可以約談經營者;有權發布消費警示提示、投訴案件情況公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市、區消保委發現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

(八)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建議,向行業組織或經營者提出改進、完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措施的意見、建議;

(九)就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可以組織消費者、經營者、行業組織、檢測鑒定機構、新聞媒體等,并可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參加協調會,督促問題解決;

(十)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消費者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十一)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總體情況開展評估、評測;

(十二)其他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的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委員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行政部門限期答復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就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答復,沒有合理理由不按期答復的,消費者委員會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報告。

消費者委員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合理建議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研究、采納。

第四十四條【訴裁聯動】消費者委員會加強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單位的訴裁聯動,推進聘請消費者委員會工作人員為特邀調解員,專門負責參與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制度機制。

第四十五條【其他消費者組織】 鼓勵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利用第三方爭議處理機制,為消費者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四十六條【消費者組織】 消費者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不得發布虛假或引人誤導的消費投訴情況。

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七條【爭議解決】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投訴、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

第四十八條 【公益訴訟】 經營者侵害的是多數消費者共同的、一般的利益,且當事人人數眾多,并且全部出庭確有困難的,由消費者委員會代表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消費者委員會為提起訴訟收集證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協助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消費者委員會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可以幫助消費者提供證據,推薦有關人員擔任消費者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同意,消費者委員會可以在訴訟中發表意見。

第四十九條【小額訴訟法庭】 人民法院建立處理消費糾紛的小額訴訟法庭,受理、審理消費者權益爭議。

第五十條 【舉報獎勵】 鼓勵任何組織和個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經營者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行為的線索,并有權要求一定金額的獎勵。獎勵金額按罰沒款金額的1%確定,最高不超過50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未按照規定以顯著方式標明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真實名稱和標記、法律主體關系、特許經營期限、經營項目、特許人聯系方式以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等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互聯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對上傳房源信息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未盡到資格審核義務的,由住房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提供婚介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征婚者應當提供的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等身份證明文件及婚史證明未盡到核驗義務,或向征婚者承諾“無限期”或“介紹到成功為止”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經核準注冊成立未滿六個月而采取預收款方式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取時間跨度超過經營場所有權使用期限的費用,或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服務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多收取的費用部分,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增加賠償。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終止經營活動的,未提前60日告知已收取預付款的消費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網絡游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為未成人超限額充值的,由文化旅游體育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未以顯著的方式告知退票的方式及退票費用的收取規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市市場監管局組織起草并形成了《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就《條例(征求意見稿)》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促進消費決策部署的需要。消費是推動經濟發展的“三駕馬車”之一。黨的十九大對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保護消費者權益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 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對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作用,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提出了明確要求。特別是國內疫情形勢趨穩、海外疫情蔓延的背景下,黨中央明確要求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消費的重要性愈加凸顯。近年來,深圳社會經濟蓬勃發展、經濟總量連上新臺階,消費市場迅速壯大,消費能力水平不斷提升,我市社會消費零售總額從2011年的3520.9億元提升至2021年的9498.12億元,全國排名從第7提升至第5(僅次于上海、北京、重慶、廣州),同時,市民消費需求日益個性化、多元化,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在此形勢下,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系列部署的具體舉措,也是發揮“雙區”引領作用,加快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重要措施。同時,通過立法的規范、引領作用,在消費維權領域貫徹依法治國理念,促進建立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廣大群眾、企業主體共同參與的消費維權協同共治新格局,積極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讓消費者能消費、敢消費、愿消費。

(二)是更好貫徹落實國家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的需要。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在原《消法》的基礎上作了重大修訂,進一步充實細化消費者權益、強化經營者義務,對新時期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但是,由于新《消法》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部基礎法律,有些條款規定得比較原則,更多地考慮到消費維權領域的共性問題,很難完全解決具有各地特點的消費侵權問題。特別是新《消法》實施后,沒有隨之出臺具體可操作的實施細則,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亟需各地在地方立法中予以解決。因此《條例(征求意見稿)》結合我市貫徹實施新《消法》遇到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預付式消費等問題,進行了細化,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更加適應深圳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更具深圳特色,能夠更好地推動我市消費維權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新《消法》。

(三)是更好適應消費維權工作新形勢的需要。近年來,我市消費投訴量逐年增加,消費領域的一些突出問題備受社會關注。一是傳統的消費領域尚有明顯短板,產品質量參差不齊、虛假宣傳、霸王條款、預付式消費“跑路”、價格欺詐等問題一直困擾著消費者;二是新興消費模式日新月異,消費風險升級擴散,個人信息權受侵害、大數據殺熟、誘導式消費等問題持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三是具體消費維權過程中仍面臨不同程度的取證難、投訴難、查處難、訴訟難等現狀,而現行法律缺乏有效規制。《條例(征求意見稿)》針對消費維權工作面臨的實際,總結維權實踐積累形成的經驗,對我市消費領域多發問題和新型消費侵權行為,制定有針對性的規范性制度和措施,為做好新形勢下的消費維權工作提供地方立法支撐。

二、《征求意見稿》的基本思路

(一)注重與上位法緊密銜接。《條例(征求意見稿)》在遵守新《消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一方面不與上位法抵觸,不與國家現行和即將出臺的規定、政策矛盾,另一方面避免重復上位法,多做細化、量化、具體化的規定,使之更可操作、更利執行。

(二)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避免大而全、面面俱到的立法,重要針對當前我市消費維權領域的難點痛點問題,精準施策,提出有針對性且可操作性的解決措施,實現消保體制、機制的突破和創新,爭取在全國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三)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經濟結構和消費模式的日益復雜化,導致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一定程度利益失衡局面,客觀全面分析兩者階段性的不穩定情形,在傾斜性保護弱勢消費群體的同時,也要引導理性維權和誠信維權,推進消費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推動消費穩定增長。

(四)借鑒全國地方立法先進成果。新《消法》出臺實施后,目前全國多個省市修訂頒布實施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地方性法規。《條例(征求意見稿)》充分借鑒其他省市地方立法成果,緊密結合我市實際,凡是有利于落實新《消法》、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具體貫徹施行的,充分予以吸納。

三、《征求意見稿》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框架結構

《條例(征求意見稿)》共七章,五十九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第三章網絡經營者的特殊義務、第四章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五章爭議的解決、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二)解決的主要問題

《條例(征求意見稿)》旨在落實新《消法》精神,更加細化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責任,同時,回應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對新型消費領域經營行為進行規范。

1、豐富了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權內涵。雖然新《消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個人信息權保護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重大突破,但隨著近年來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一些商家違規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頻繁發生,給廣大消費者帶來困擾。執法實踐中,個人信息保護類的案件普遍存在著發現難、取證難,維權難等諸多問題。因此,《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對消費者個人信息權作了細化,明確了受保護的個人信息內容,規定了消費者有知悉個人信息是否被采集、使用和處理以及是否被公平對待的權利;明確了經營者不得非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消費者個人信息;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刪除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消費者有權知悉其個人數據的處理目的、方式和范圍,有權決定其個人數據不被使用等。但同時,也明確了經營者基于商品使用中可能存在風險而需要持續警示消費者、存在召回可能、耐用商品需要為消費者持續提供售后服務等情況,可以保存消費者個人信息,以更全面地保障消費者權益。

2、強化了社會關注度較高行業及領域的經營者義務。第十二條強調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重點規范當前“大數據殺熟”、利用“二選一”實施差別費率等典型的不公平交易行為;第十五條進一步細化了新《消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經營者應當做好經營場所或平臺監控系統安全保障及隱患防范措施,從事高風險旅游、驚險娛樂、極限運動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特殊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培訓和必要的救護設施,配備相應的救護人員,并制定應急預案,為消費者購買人身損害及相關保險;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新《消法》召回制度的落地提出了具體要求,充分考慮缺陷產品召回的時效性,借鑒了其他省份的相關規定,要求經營者通過大眾傳媒、店堂告示以及電話、傳真、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時告知消費者,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鼓勵建立消費品可追溯制度;第十九條規定了特許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參照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重點披露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法律主體關系、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等信息;第二十一條對經營者實施退貨時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折舊費的行為予以禁止;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重點規范房屋租賃中介、婚介服務經營者;第二十四條至二十七條對預付式消費行為進行了規范;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對未成年、老年人的權益保護提出了特殊要求,如對未成年游戲賬戶充值作了限額規定,為單次購買商品及服務金額超過1萬元的65周歲以上消費者賦予了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等。第三十條至三十八條以專章的形式明確了網絡經營者的特殊義務。

3、重點明確了預付式消費領域的消費侵權責任。針對當前教育培訓、醫療美容、文體健身等領域預付式消費糾紛頻發的情況,《條例(征求意見稿)》通過設定若干消費者權益保護“紅線”,以期在有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更好發揮預付式經營解決企業資金周轉,助力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一是設定開展預付式經營的門檻。要求經營者經核準注冊成立滿六個月,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預付資金,嚴禁收取時間跨度超過經營場所有權使用期限的預付資金。以預收款方式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服務性質與消費者合理約定提供服務的頻次和具體內容,預收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的預付資金。對經營者違規多收取的費用,適用新《消法》第五十五條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二是明確經營者的信息公示義務以及應與消費者明確約定的事項。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三是為消費者設置冷靜期。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同時就退款的條件、時間等作出具體規定。四是明確消費者的解除合同權。經營者擅自提高服務價格、降低服務標準、延期開業、停業、歇業、變更經營場所或者經營主體的,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提高承諾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等行為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回未消費的金額。五是對終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提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要求。六是授權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相關行業、領域專項監督管理辦法,以更契合各行業、領域的經營特點和規律,從源頭上規范預付式經營行為。

4、獨立成章明確了互相網經營者的特殊義務。通過對網絡經營者的信息披露、自動續費、無理由退貨、演出退票、糾紛解決等提出具體要求,進一步加強網絡經營者法定責任的落實,更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網絡平臺經濟規范持續健康發展。

5、制定了明確的罰則更具可操作性。第六章法律責任,具體明確了經營者違反《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些罰則和措施具備可操作性,對經營者形成威懾力,可以更有力地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消費糾紛解決機制

新《消法》第39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投訴、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但實踐中,無論雙方自行協商和解,還是消協組織或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的調解,均需取得經營者的同意才能進行,仲裁程序的啟動也需要經營者與消費者事先達成仲裁協議,訴訟是消費爭議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消費者往往會因為爭議金額少、耗時長等各種原因“被迫”放棄訴權。因此,《條例(征求意見稿)》率先探討人民法院建立處理消費糾紛的小額訴訟法庭,受理、審理消費者權益爭議。

(四)消費者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問題

深圳市消委會于1989年8月16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是維護消費者利益的社會組織,成立以來,在化解消費糾紛,實施消費救助、消費監督、消費教育等方面成績顯著,發揮了重大作用,成為成為政府與百姓之間不可或缺的紐帶。但運行過程中,持續存在著人員編制缺乏、隊伍不穩、工作經費受限、履職履責較難等問題和困難,嚴重影響了消委員職責的充分發揮。為此,《條例(征求意見稿)》一是在總則部分重申了新《消法》關于消費者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支持消費者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確定其常設辦事機構,配備必要人員。消費者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二是明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應當履行消費宣傳、教育、引導,參與涉及眾多消費者利益的價格聽證會,開展商品和服務質量調查、比較、分析,對問題較多的經營者進行約談,發布消費投訴分析報告、消費警示,引導、協調行業管理組織自律。同時,參與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對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訴裁聯動等。三是賦予市消費者委員會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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