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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認為傳統權利分離理論在解釋數據權益時
明顯不足。數據權益應該是多項權益的集合,在強調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優先
性、重視數據有效利用的基礎上,他提出以“權利束”理論視角來觀察數據權
益。在確認數據權益時,不光要考慮對數據的加工利用產生的價值,還應當強
調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并注重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利用之間的有效平衡。平臺
不能利用強勢地位進行大數據殺熟,也不應未經個人同意將個人數據轉讓給第
三方獲取額外收益。王利明教授認為即便個人信息主體允許數據處理者分析、
加工、處理他的個人信息,也不等于信息主體完全放棄了他對個人信息的權益,
同樣也并不意味著信息主體對數據產品里面所包含的各類信息不再享有任何權
益。
有觀點認為,個人數據要素收益權應該體現出個人作為原生數據信息來源
的重要價值,應按照其對個人信息的處置權,參與到由其個人信息組成的數據
資產增值收益分配中,獲得相應的收益。在尚未建?原始數據來源?直接參與
收益分配機制的階段,可以考慮?勵企業一方面加?數據安全合規成本投?,
提升數據流通交易安全保護等級,從而為數據來源方提供更安全的隱私保護作
為隱性補償;另一方面,可以在用戶告知—同意環節,承諾與用戶以派發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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