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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數據交易市場的難點與完善路徑

時間:2023-02-02來源:小灬帆瀏覽數:362

隨著數字化時代的到來,數據要素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數據交易作為數據要素市場建構的關鍵一環,備受關注。2022年12月印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明確提出,“建立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統籌構建規范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數據流通規則,構建促進使用和流通、場內場外相結合的交易制度體系,規范引導場外交易。如何構建合規高效的數據交易制度、規范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值得深入思考。

構建數據交易市場的重點及難點

目前各方對數據交易的重視程度頗高,但整體而言,數據交易的市場規模相對不大,且大量交易發生在場外。2022年11月17日,深圳數據交易所董事長李紅光接受《深圳商報》采訪時表示,2021年中國大數據產業規模已經達到1.3萬億元,但數據交易市場規模估算大概僅為1500億元,且大量的交易在場外,場內規模僅占27億元左右。南都大數據研究院2022年4月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目前場內交易在我國數據交易市場中所占份額不足5%。當前,全國各地建立了不少數據交易場所,例如貴陽早在2015年就成立了國內首家大數據交易所,北京、上海、廣州、深圳近年來也分別成立了數據交易所。因此,數據交易不活躍,值得深入思考研究。筆者認為,這種困境在一定程度上與數據交易存在的一些難題有關。

數據確權難影響數據交易。數據交易的前提是數據產權清晰,但數據確權難是不爭的事實。目前,學界對于如何界定數據產權、不同主體在數據產生過程中應當享有哪些具體權利等問題存在諸多分歧,未能形成共識性觀點;甚至有人認為,數據確權的障礙極大,直接否定數據產權。由此可見,傳統法律界定的產權概念、理論與制度已經難以應對數據要素市場化的新格局,亟須構建新的理論與制度體系。

數據交易的特殊性或許使其難以高效順利交易。數據交易需要對數據進行準確合理定價,但由于數據價值的不確定性,其定價存在一定困難。傳統商品,如石油、黃金、證券、土地、房產、產品、專利等,其價值高低要么一目了然,要么相對容易與已有的生產要素進行匹配或融合后判斷其價值。數據有別于傳統商品,其價值的產生必須結合需求方的具體場景,通過為其提供定制化、個性化服務的方式實現。離開場景與服務,數據就只是一堆無法體現價值的表格和數字。但在數據交易之初,數據供應方不會披露其數據,即使披露也難以直接融合到需求方已有的數據與決策系統中,這使得數據的價值難以確定,進而影響其準確合理定價,使其交易難以高效展開。同時,數據價值體現為結合需求方具體應用場景的定制化、個性化服務,這使得數據難以成為一種標準化產品。因此,數據交易市場或許很難像證券交易所那樣活躍,數據也難以像商品那樣高效流通。

數據交易規則與標準、監管體系等不統一、不健全例如,在各數據交易所官網提供的數據商品類別上,深圳數據交易所將其分為數據產品、數據服務與數據工具三類,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則分為數據產品和服務、算法工具、算力資源三類,上海數據交易所沒有對數據產品進行分類。此外,各數據交易所在數據定價上也未形成統一標準,貴陽大數據交易所的數據定價大多比較明確,深圳數據交易所多標注為面議。在監管體系方面,深圳、貴陽等地已經制定了數據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一定的數據交易合規指引,但許多地區尚未出臺數據領域的地方法規。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數據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交易不活躍等問題。

構建數據交易市場的完善路徑

針對前述數據交易市場的重點、難點問題,《數據二十條》提出了一些指引性、開創性的應對舉措。例如,對于數據確權問題,《數據二十條》秉持淡化所有權、強化使用權思路,富有創見地提出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針對數據交易場所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數據二十條》提出加強數據交易場所體系設計,統籌優化數據交易場所的規劃布局,嚴控交易場所數量,出臺數據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數據交易規則,制定全國統一的數據交易、安全等標準體系,將進一步推動數據交易市場高效、有序發展。未來,以下幾方面內容值得關注:

適當融合數據權益保障的確權模式與行為規制模式。對于數據確權問題,可以參考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的做法,采取“權利化+行為規制”相結合方式。就數據確權而言,在《數據二十條》開創的“三權分置”數據權屬體系框架內,進一步明確三種權利的具體內涵、外延,明晰權利邊界,包括各權利的主體范圍,享有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具體可以進行哪些活動,可以對抗其他何種權利或行為等。就行為規制而言,未來可以在綜合考慮保障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為數據收集者、處理者確定合法性指引,區分個人數據、企業數據與公共數據,并為不同類型的數據審慎劃定行為規制范圍。

建立完善數據交易的前期合作機制與聲譽機制。數據是一種購買方難以通過信息披露而了解的商品,即購買方在交易前一般難以完全確定數據的價值,只有在購買使用后才能確定。從經濟學角度看,數據是一種典型的信用品。對于此種信用品,交易前期的合作機制、市場聲譽機制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應當推動完善數據產品的試用體驗機制,幫助數據需求方了解其價值;另一方面,可以建設完善類似于電商平臺上用戶評價的市場聲譽機制為購買方提供更多信息,進一步促進數據交易的高效達成。

推進數據交易的多元化模式創新探索,促進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融合發展。《數據二十條》對此也提出了框架性指引,未來應當秉持多元化思路,允許甚至鼓勵各地進行充分的試錯探索。目前,有的地方的數據交易所模仿證券交易所建設而成,甚至將證券交易所視為理想模型。然而,數據與證券的特征迥異,證券交易模式很難套用到大多數數據產品服務交易上。有觀點認為,從數據交易的信用品特征、合作模式出發,數據交易所應采用類似于房產中介、婚姻介紹所之類的中介與撮合模式。在中介與撮合模式下,數據交易所主要為買賣雙方提供信息搜尋服務,降低信息搜尋成本,搭建雙方的溝通與信用機制。筆者認為,這種中介型模式值得在實踐中探索。

就場內交易而言,在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背景下,數據要素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構也值得關注。有人認為,應當參照證券交易所形式,建設2-3個全國性的數據交易所,從而實現數據要素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筆者認為,這種思路依然是將數據等同于證券、期貨類財產。如果我們認可數據交易的合作特征,并采用類似于房產中介、婚姻介紹所之類的中介與撮合模式,那么在數據要素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上,也可以考慮采用類似于“總所-地方分所”的模式進行數據交易。總所在交易規則、標準上進行統一化設定;分所則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數據交易平臺,并根據地方特色為交易雙方提供撮合服務。

繼續推進數據交易規則與標準的多元化探索。《數據二十條》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數據交易規則,制定全國統一的數據交易、安全等標準體系。但就現階段而言,各個數據交易所正處在探索初期,交易規則與標準體系等尚未成熟。這或許還要持續一段時間,也是必要的過程。只有通過多元化的模式探索,才能夠提供更多的可供選擇、參考或反思的經驗樣本,也只有在此基礎上方能制定科學、合理、可行的數據要素全國統一大市場交易規則、安全等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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